推荐|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为视角
潘广俊 俞晓辉 浙江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 杭州
摘要:在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中结合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践,探讨当前司法鉴定发展中若干热点问题,以期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向前发展。同时呼吁,必须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管理体制; 鉴定机构 转型升级; 审核登记; 鉴定监管
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凸显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和任务,对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年11月,司法部出台《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严格”意见》),针对多年来司法鉴定管理中存在的顽症,提出了解决措施,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笔者根据《实施意见》、《“两严格”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践,探讨当前司法鉴定发展中若干热点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新时代司法鉴定事业新发展。
1 关于做强做大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自1998年司法部承担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算起,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已有20年,司法鉴定行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也存在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小、能力差、仪器设备配置水平低,有的司法鉴定人法律素质、职业道德、技术能力达不到应有要求等问题。"2017年全国5名司法鉴定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1223家,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4338家的28%。"从法治文明进程看,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新任务的确立,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司法鉴定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从司法鉴定事业自身发展趋势来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定位公共化,即司法鉴定具有公益属性,是独立于诉讼机关和相关当事人的独立的第三方;高度专业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更细更专业的分工;技术高新化,即鉴定专业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的不断创新,以科技为动力持续提升鉴定证明力;规模集约化,讲究规模化发展,发挥集成、专业化优势;运营公司化,引入社会优质资源介入,采取公司化治理架构,强化内部管理,发挥竞争优势。这些都对做强、做大司法鉴定机构,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在司法鉴定社会化发展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发展壮大,否则就意味着失去业务份额,甚至被淘汰,而壮大的唯一途径就是转型升级。实践证明,司法鉴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能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社会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鉴定保障和服务。
司法鉴定的转型升级可以从转型与升级两个层面来理解。转型就是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转变,表现为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转变。如若干中小机构整合成一个强大机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化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架构,建立科学、规范管理机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技术为支撑、品牌为目标、运营高效为重点的现代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升级,就是鉴定机构迈向更具优势竞争能力的过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高专业技术设备的配置,引入高端鉴定专业人才、研制新的证明技术方法等方式实现综合实力的提升。在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转型和升级同时进行,通过管理、技术、运营、鉴定意见“产品”、科研等方面的提升,不断做强做大司法鉴定机构,从而更加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
基于上述理念,2012年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杭州会议后,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鉴定转型升级实践,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方向,加大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力度,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从发展模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依托高等院校实现发展。如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3家院校设立司法鉴定中心。二是通过自身转型提升规模。如浙江汉博、宁波天童等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加强专业技术设备投入、引进培养鉴定人才,开设新的鉴定项目,由“所”升格为“中心”(在浙江,拥有6个以上鉴定项目才能以“中心”冠名)。三是引导社会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如浙江迪安依托上市公司财力,杭州华硕引入战略投资,将规模小而散的机构建设成较大规模的司法鉴定机构。四是省内中等规模机构合并重组。如省内不同地区6家司法鉴定机构与一家科研机构组建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台州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合并,成立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兼并街州光大司法鉴定所,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发展。五是大型机构兼并小型机构。如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兼并绍兴正大司法鉴定所,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兼并舟山普陀东港医院司法鉴定所,发挥以大带小示范效果。六是与国内高端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共建。如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司法鉴定、技术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
下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以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为目标,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教学、科研、鉴定于一体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持续推进司法鉴定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之路。加强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加强鉴定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持续提升鉴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坚持司法鉴定公益属性,推进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完善司法鉴定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强化对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支持,切实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推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2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问题1998年司法部承担指导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后,司法行政部门函需建立起一支社会化司法鉴定队伍保障诉讼活动需求。当时首先考虑的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因此这一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迅速,但也出现良莠不齐的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各地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的登记管理执行不一,既存在对“三大类”鉴定管理不到位,又存在对“三大类”外管理做法不一问题。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整个行业的发展缺乏整体规划和总量控制,各地发展不均衡,鉴定机构布局散乱、规模弱小居多。粗放型管理模式导致鉴定机构低水平重复设置,鉴定人素质水平良莠不齐。科技支撑较为薄弱,鉴定机构缺乏长期发展的积极性”的问题。
从《决定》有关司法鉴定准入制度来看,《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鉴定行业准入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业资质类的‘认可’类行政许可,特征是‘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这种对《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认识和执行,至今仍困扰司法鉴定实际工作,导致当前低、小、散机构居多,缺乏总量控制、整体布局。在行业准入方面,如果只注重形式管理,不同地区的鉴定资源供给和诉讼需求之间错配会更加失衡。在市场份额一定量情况下,僧多粥少,实践中已经出现不正当竞争。
司法鉴定改革社会化不能与市场化划上等号。“引入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机制,缺乏‘合理布局’的杠杆,完全市场化,必将导致鉴定机构的低水平重复设置,从而导致准入者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甚至是生存危机”。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其功能已经超越“服务制度”意义转向为诉讼活动的“保障制度”,并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共同构成不同层次的司法制度结构体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中介机构,更不是市场经济主体,而是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司法鉴定归类于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作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内容之一。《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公益属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原则,解决了多年来对司法鉴定属性的模糊认识,也为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健康发展不能依赖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应在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有限度竞争的框架下,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早在2005年《决定》实施之初,浙江省就严格按照《决定》规定,仅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类,2015年12月会商明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对其他类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在对上述四类鉴定登记管理中,浙江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二)有在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的规定”,把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2007年,浙江出台《2007-2010年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确立总量控制、有序发展,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的基本原则,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使浙江司法鉴定机构一直稳定在50余家。近年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司法鉴定机构缩减至51家,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模效应明显。多年来浙江司法鉴定机构平均业务量和人均业务量均居全国第一,以2017年为例,浙江机构平均业务量2677件,人均业务170件。全省“中心”级的司法鉴定机构9家,2017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量49637件,占全省总业务量的36.36%。
目前,浙江省司法厅与省质监局联合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引进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项目准入的专家评审机制。下一步,浙江将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
3 关于司法鉴定严格监管的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的说法,从一个侧面说明鉴定意见之于诉讼活动的重要性。“经验表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范性,司法审判也会失去规范性;司法鉴定很混乱,司法审判的结果就会出现混乱。”《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规定,“但缺乏针对不同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分类准入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审核准入把握尺度不尽相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管乏力,手段少、力度小,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对行业形象和司法公正均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通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取得初步成效。为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监管措施、目标的实施,更需要综合施策。一要健全违法违规惩处规则和责任追究体系。加紧制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完善司法鉴定责任追究体系,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要注重系统治理。建立司法鉴定“双随机”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和能力评估。三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完善司法鉴定工作与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及时掌握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情形。
以浙江为例,一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执业活动。近年来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和投诉处理程序等。出台《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的通知》,探索推进鉴定业务最多的法医临床鉴定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工作,推动分级管理。统一对鉴定标准规范的理解掌握,减少因技术标准理解不一致造成的鉴定意见差异。依托司法鉴定协会专业技术力量出台《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十规范》等行业文件。二是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认证认可标准化。引进先进质量管理机制,从源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坚持高标准,扎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司法鉴定行为程序化”。能力验证常态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常态化的质量评价机制运作。技术标准体系化。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多次组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研讨会,针对各类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标准适用、医疗费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操作指引。文书评议制度化。每年组织鉴定专业技术力量对每个机构的法医临床或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开展专门集中评议工作,公开评议结果,促进鉴定文书规范。三是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统一部署,开发完成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移动端APP应用程序,与省法院民事案件鉴定网完成对接,建立鉴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鉴定全流程的管理,设置鉴定案件节点信息共享、妥善处理重复鉴定,加强与法院、保监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司法鉴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司法鉴定“双随机”管理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等情形),发现鉴定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涉嫌违规执业线索。五是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明确鉴定执业边界.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的问题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适应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及时为诉讼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司法鉴定的最终用户,从最初的鉴定委托到最后的鉴定意见采信,法院了解诉讼中每一个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文书质量、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如果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法院之间缺乏必要的工作协作机制,管理和使用脱节会造成监管灰色地带,给违规者以可趁之机。2008年张军同志提出:“应当研究建立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工作的协作和信息反馈机制,形成促进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此后,几经浙江、北京、江苏等地方实践,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要求各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以浙江实践为例,2009年出台的《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2014年6月经省司法厅和省高院的共同努力,双方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十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浙江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正式建立。2015年11月,又联合出台《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内容纳入浙江省司法厅和省高院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中。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一是规范司法鉴定启动、委托、受理程序;法院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争议内容的关联性,对鉴定没必要或者申请鉴定缺乏正当理由的,可不准许。明确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对外委托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的,要统一使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2014年9月,省高院开通“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省司法厅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均进入该平台接受法院鉴定委托。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审判业务庭法官应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时机不成熟的,要暂缓委托。使用统一格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标准、鉴定期限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严把司法鉴定受理审核关,不得超业务范围、超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法院确认的材料。二是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落实鉴定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制度,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要在鉴定意见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健全司法鉴定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法院。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强化鉴定人证据意识,提升出庭作证能力。法院准许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通知申请人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逾期未交费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在开庭前5个工作口,使用统一的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加强鉴定人出庭保障,设置鉴定人席。四是建立司法鉴定双向交流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加强司法鉴定信息交流,开展司法鉴定制度、政务信息、资料等的交流传阅。省司法厅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年度评价、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定期向省高院通报,作为法院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法院将审判中掌握的鉴定意见采信、鉴定人出庭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增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针对性。
5关于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8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就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司法鉴定具有公益属性,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产品。这里有必要厘清提供公共服务与有偿性之间的关系,这也曾羁绊了浙江省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步伐。
一是公共服务特性不排斥有偿性。根据当前国内外主流的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公共服务发展理论,公共服务分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服务两部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绝大多数是无偿的,例如法律援助。但也有部分是有偿的,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而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服务大多是收费的,例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交公司承担有偿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司法鉴定属于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将有偿与无偿的公共法律服务相融合,共同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公共服务核心是均等化。浙江省早在2008年就印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其中提出的均等化是指群众享受和参与公共服务的机会和效果均等,而不是简单的无差异化或平均化。因此,中心最主要职能应该是为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无偿的、机会均等的选择平台,而并非提供一种简单的、无差异化的无偿服务。适应群众对中心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也是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目的是满足群众需求。有学者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只有能给公众带来可视收益的改善,才能获得其对新制度最大诚意的支持和拥护。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科技属性,需要大量仪器设备的投入,因此不可能在每个县区进行设立。通过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开展简单检查等活动,可以让大多数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的群众在区域内获得相应的服务,缩减其时间和经济成本,让交通不发达的偏远地区群众真正享受到方便高效的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同时也为中心带来较大的效益。实践证明,提供有偿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气较旺、知名度也较高。
四是现有公共服务制度和实践是多元供给的模式。公共服务也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提供所有服务,从国家层面相关文件规定来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多元供给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同样,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也指出,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既然公共服务可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就必然涉及社会资本收益。目前在我国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均表明,只有将政府与市场、国有与民营、无偿与有偿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提供有偿检查是符合公共服务发展政策导向的。
从上述分析来看,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有偿简单检查等服务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可行性的,且与中心的公益属性并不矛盾。
从浙江省实践来看,201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目前全省65家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司法鉴定机构进驻,2017年累计完成司法鉴定咨询、检查服务1.8万件,以方便群众办理司法鉴定业务。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省厅出台《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意见》,对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机构选择、服务模式、场所设置、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目前,已有10个地市出台13个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关文件,为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规范司法鉴定秩序。中心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黄牛”慑于中心的权威性,一般不敢到中心招揽业务,区域内居民了解到中心能够提供司法鉴定简单检查等服务后,也减少对“黄牛”的委托,直接选择到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据嘉兴市局统计,2017年,嘉兴各中心提供咨询7000余人次,受理案件1617件,占嘉兴鉴定业务总量的70%左右,有效阻断黄牛揽案途径。三是整合职能资源。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丰富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产品,也为中心带来了人气和业务。中心具有提供医患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劳动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司法鉴定与这些功能模块密切相关,通过中心平台可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一条龙服务,产生规模效应,发挥挤出效应,减少“黄牛”对司法鉴定秩序的影响。从嘉兴、湖州、街州、绍兴等可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司法鉴定检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领取、纠纷调解、保险理赔等一条龙服务的中心来看,给中心带来了大量的人气。据嘉兴市局统计,2016年来嘉兴各中心寻求司法鉴定服务的群众占中心来访人员的25%-30%,提升了中心的影响力。
2017年浙江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意见》,对进驻机构选择、服务模式选择、服务场所设置、服务人员配置、违规违法处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进驻方式,将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重点放在偏远地区,对于市区或临近市、区、县内已有司法鉴定机构的,不搞一刀切的进驻。二是在进驻的模式和司法鉴定机构选择上,采取先开展咨询,再引入检查服务,先选择本地机构,再引入其他机构的推进模式。三是对于中心内场地有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中心附近选择地点设置简单检查场所。四是推进“两高四化”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破地方保护心态,逐步引入省内其他地区“两高四化”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当地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效破解人民群众口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与全省司法鉴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提升司法鉴定服务均等化水平。目前通过遴选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中国法网”网络平台等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
作者简介:潘广俊(1962-),男,处长,主要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E-mail: pgj1318@sina.com。
本文原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4期,经作者授权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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